协会章程


常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简称CZ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常州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参加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决策的参谋,行业管理的助手,是全市医疗器械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服务企业、与时俱进、遵法守纪、共同发展。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全行业素质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整体实力,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全市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江苏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123号7号楼C区2065),邮编213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配合制订全市医疗器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协助调研工作;

(二)代表行业利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积极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医疗器械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四)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医疗器械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开办《常州医疗器械通讯》和协会网站,加强信息的传递和交流;

(六)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

(七)开展科研单位与生产单位、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的增加;

(八)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等的推荐和前期认证; 

(九)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工商业人士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推进诚信活动的开展,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十一)组织承办国内外医疗器械展览展销活动; 

(十二)承接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活动;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医疗器械行业及为医疗器械行业直接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临床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授权秘书处办理程序和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支持配合协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七)按《会费收缴制度》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变动或离职,应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变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本会提醒仍不交纳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确定本协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全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均属协会领导。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会可参照本章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条例,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二)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票数不低于2/3,差额选举差额选举不低于1/2

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三、常务理事

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负责人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孙佳。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五、监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的活动经费、常设机构的费用、国内外协会间交流的费用;顾问、专家等咨询服务费、讲课费、稿酬费;对协会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其他必要的开支)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登记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